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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丟失有什麽風險?

身份證丟失的潛在不良後果風險主要包括:

1.身份證丟了,就用來申請貸款。

2.身份證被冒用辦理手機號。3.身份證被拿去補辦手機卡了。

4.個人信息泄露。身份證號碼本身就屬於公民個人信息的壹部分。身份證丟失後,拾得並持有他人身份證的行為人,不僅可以直接獲取丟失身份證壹方的身份證信息,還可以通過壹些查詢系統獲取與身份證號碼相關的個人信息。無論是公民不慎丟失身份證,還是身份證被盜,壹旦身份證落入不法分子手中,不法分子就可以利用他人的身份證從事各種違法行為。

丟失後被他人冒用,證件丟失者無責任:公安部在回答網友提問時明確,公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需掛失並登報聲明。居民身份證遺失被他人使用的,使用者和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安部表示,根據有關規定,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掛失補領。

公民丟失補領證件本身就告知公安機關丟失證件的事實,不需要掛失登報聲明。沒有相關法律要求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樣做。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丟失的身份證被冒用,身份證所有人是否應承擔責任是很多市民擔心的問題。公安部指出,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所有使用相關證件的部門均有核對人證壹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的,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身份證者對其未實施的行為不負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進行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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