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是瀆職行為中最典型的兩種行為。兩種行為的構成要件除客觀方面不同外,其他方面相同。在實踐中正確認定和區分這兩種犯罪具有重要意義。濫用職權罪和瀆職罪具有以下特征:濫用職權罪和瀆職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雖然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往往同時侵犯公民權利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兩罪主要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為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人身傷亡,或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但這些都是這兩罪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其本質仍屬於對正常國家機關的侵犯。兩罪的主體均為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根據解釋,下列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法規在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