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包括三種形式:法人合資、合夥合資和合作合資。
1法人聯營是由各方共同投資,具有法人資格的新型經濟聯合組織。以合營企業的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合夥企業是指合營各方* * *共同出資,形成盈虧共擔的經濟聯合體,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人為連帶責任。”(合作和合資)
3.“公司利用機械、場地、人員生產銷售壹種產品,應該訂立什麽樣的合同?”應該按照合資的形式來簽。
註意事項包括《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入夥和退夥;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九)違約責任。
合夥協議可以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之間的爭議解決方式。
第三十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71條規定:“合夥人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