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次開庭後該怎麽辦?
1.開庭準備:書記員應當了解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辦事員宣布
布庭紀律;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和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結束前,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對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打算進行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後意見。
4.點評: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發表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並據實作出書面記錄。鑒定筆錄不允許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和復制。
2.會話之間有時間限制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時間和延期開庭的規定》明確規定,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如果沒有通知,不用擔心。法院通知的時候,會在開庭三天前通知。
2.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後,認為需要開庭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不得超過壹個月,但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3.兩會間隔多長時間?
1.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後,認為需要開庭的,應當依法通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不得超過壹個月,但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2.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民事糾紛可能不開庭審理,但無論人民法院開庭多少次,法院都應在法定時間內下達判決書。比如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糾紛,審理時間壹般不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