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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法律分析:

可以,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屬於視聽資料,但屬於間接證據,證明效力較低,需要與其他證據印證。同時,網絡聊天記錄必須保持其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在對網絡聊天記錄進行取證時不得侵犯第三方的隱私。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如果要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法院壹般會不予認可,但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在保存網絡聊天記錄時,必須註意以下法律問題:網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1)客觀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2)相關性。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聯系,能夠證明全部或部分待證事實。網聊記錄本身的內容應該與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為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有賭博習慣等。,應該在聊天記錄中用文字體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3)合法性。即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規定的特定形式,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核實證據。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是法院普遍認可的,則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當然,基於審慎的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絡聊天證據的合法性是當前司法實踐中決定人民法院是否采信的焦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衍生問題:

勞動關系的微信證據證明可行嗎?

微信聊天記錄壹般不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能加蓋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地稅局打印蓋章的完稅證明等。雖然電子證據越來越多的出現在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中,但作為電子證據的壹種,微信證據也很難識別。工作者應註意取證的方式、取證的及時性以及相關的補強證據,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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