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勞動者受到工傷,用人單位會按照相關的工傷和傷殘等級鑒定對勞動者進行補償。但也有壹些極端的情況,就是工傷認定後,勞動者在醫院治療,康復用人單位不承認。那麽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不同意康復治療怎麽辦?
壹、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不同意康復治療怎麽辦?
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地方規定,工傷醫療機構書面建議工傷職工進行壹個月的康復治療。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工傷職工可以向各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意見為最終意見。
事實上,我國的工傷認定並沒有工傷認定標準,很多人會把工傷認定範圍的內容當成工傷認定標準的內容。我國只有工傷鑒定的標準,是職工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後,由專業機構對工傷傷殘程度的鑒定。
二、最新的工傷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
(壹)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傷亡的;
(2)醉酒致人傷亡的;
(3)自殘或自殺。
首先,此時勞動者要保持冷靜,及時保留相關材料和證據,並向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經確認後,將頒發鑒定證書。根據這個鑒定證明,可以再次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如果實在不行,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