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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糾紛和意外傷害,可能是輕傷,構成拘留?需要被拘留需要註意什麽?高手回答,謝謝!

如果只是意外傷害,經過鑒定構成輕傷,壹般不會作為刑事犯罪處理,而是作為治安案件處理,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將進行行政處罰。

如果必須拘留,壹般不會超過兩周。註意與單位和家屬溝通,做好對接。

法律分析

人身傷害,最直接的法律關系是侵權賠償。根據侵權行為法的壹般原則,侵權損害賠償以“恢復原狀”為目的。那麽,如果題目中所說的“意外傷害”被鑒定為輕傷,如果妳去診所就醫,或者在此之上,因為誤工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就是這些費用(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的綜合金額之和。

另外,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雙方達成調解可以免除處罰。據此,公安部門寫的調解書可以免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處罰。雙方書寫的調解書不僅具有相互消除侵權債務的法律效力,而且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對相關行為人不予處罰的參考。也就是說,類似於美國刑事訴訟制度中的“辯訴交易”,如果通過調解使對方免於行政處罰,壹般可以認為也可以在賠償數額中加上“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但如果調解時對方要求的賠償過高,也可以請公安給出更改建議。只有在確實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行政處罰。

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判斷。如果只是壹時的興奮而沒有造成傷害,就不會產生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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