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請的權利;
2.參與行政管理的權利;
3.聽證權;
4.知情權;
5.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壹、救濟方式
法律救濟的方式主要包括:
1.行政復議,
2.行政裁決,
3.國家賠償,
4.民事訴訟。
二、法律救濟的特點
1.對受理機關來說是合法的。只有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作出決定。
2.有嚴格的受理範圍和審理程序。《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有關機關對超出受理範圍的案件不予受理,違反法定程序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3.申請和起訴都有明確的時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自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之日起2年內,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違法的;提起民事訴訟的壹般時限是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逾期將喪失申請和起訴的權利。
4.審判方法是明確的。行政復議原則上以書面形式審理,特定情況下也可以采取調查取證、聽取意見等方式審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第壹審公開開庭審理,第二審根據情況公開開庭或書面審理。
第五,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不履行決定的,有關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法律救濟主要包括司法救濟、仲裁救濟和行政司法救濟。
1.司法救濟
2.仲裁救濟
3.行政司法救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壹)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自主經營權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拒絕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