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主要有兩種方式:
1,貨幣補償,是拆遷補償的主要方式。采用的方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采用房地產市場評估的方法確定。
2、產權調換,是指被拆遷人以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根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與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調換價格的行為。
拆遷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各種補償,具體補償項目包括:
(壹)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人的損失,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二)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居民居住臨時房屋或要求臨時住宿的不便,按被拆遷房屋人口按月補貼。
(3)獎勵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的居民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自願放棄部分權利,如自願搬遷至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房屋。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確定,拆遷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4)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外,人們還可以獲得搬遷補償、設備搬遷補償和過渡期間的臨時安置補貼。
拆遷當事人協商未達成拆遷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局裁決,區監委負責舉報、投訴箱和監督電話。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