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原因如下:
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者公共綠地的建築物;
2、未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
3、擅自改建和修建建築物的;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者村民自有宅基地,以及違反城市規劃或者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物;
5、擅自改變工業廠房、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築物的建築使用功能;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具體拆遷補償條件如下:
1,停產停業損失賠償
鑒於國有土地上屬於生產企業的被征收房屋,我國將按照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對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等於生產經營用非住宅房屋月租金加月凈利潤乘以修正系數加職工月生活補貼乘以停產停業補償年限;
2.臨時安置費
過渡期內,我國將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每戶每月不低於600元。過渡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可按同等標準獲得壹次性臨時安置費12個月;
3.搬遷費用
按照被征收房屋產權證登記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每戶不低於800元。其中支付貨幣補償選擇壹次,支付房屋產權調換選擇兩次;
4、取暖費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房有集中供熱設施並正常使用的,每戶每采暖期補償800元采暖費;
5.煤氣費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房有管道燃氣的,每戶壹次性補償500元;
6.物業費
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證書登記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標準,壹次性給予三年的物業管理費。房屋證書登記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補貼45平方米;
7.裝修產品也可以賠償。
對於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我國專門出臺了相關補償標準,制定了吊頂、門窗、地板、壁紙、廚衛用品等28個項目的補償指導標準。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