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絕配合管理人員勸說佩戴口罩,拒絕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或者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居民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公共場所的。
二、疫情防控後車輛和人員,采用打卡或其他方法,拒絕配合和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指使或者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的。
三、拒絕配合疾控、公安等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居民、企業不配合疫情防控相關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
四、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品,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五、涉及疫情風險區人員不按規定主動向社區和單位報告行程,隱瞞病情,隱瞞行程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史。
六、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利用他人健康碼、旅行碼或者其他手段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相關人員信任,出行參觀、進入公共場所。
七、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健康碼為黃色和紅色的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家庭健康監測或集中隔離觀察,彈出健康碼提示未按規定進行核酸檢測或家庭健康監測。
八、治愈出院或集中隔離後,不按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九、疫情防控期間,重點場所、重點機構不按規定張貼“壹碼通”站點代碼,不落實體溫檢測、消毒殺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疫情防控期間,舉辦紅白喜事、廟會宴請、大型會議、體育賽事、文藝演出、促銷等集會活動,未按規定報批而擅自舉辦的。
十壹、控制區內的居民,拒絕配合控制管理,擅自外出和聚集的;居民違規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疫情防控期間,非法經營培訓班、棋牌室、KTV、網吧、電影院等場所。
12.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並在網絡等公共場所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幫助傳播、散布,甚至惡意造謠造成群眾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泄露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亞密接觸者等個人隱私相關信息。
十三、疫情防控期間,非法銷售退燒藥、止咳藥、抗病毒藥、抗生素“四類藥品”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器械、醫療和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
14.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物資或者其他關系國計民生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五、其他阻礙疫情防控人員執行公務,危害公眾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上述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