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板可以依據法律解雇員工嗎?
根據法律規定,老板可以辭退員工,用人單位提出與員工協商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壹)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適當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當年月平均工資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能會減少人員。
但是,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程序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遵循國家規定的法定程序。其程序是:
(1)辭退員工時,要查清事實,取得確鑿證據;
(2)廠長(經理)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受到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的職工作出處理決定。
(3)企業行政方面在作出決定前,應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4)企業辭退職工,應向職工出具《辭退證明書》,對符合辭退條件的合同制工人,發給《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五)企業行政要及時將被辭退職工的檔案移交給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部門。
在當代社會,員工的權益自然需要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但這樣的保護並不是無止境的。如果工人嚴重違反公司內部嚴格制定的規章制度,完全可以辭退。對於老板來說,他有這樣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