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四種主要的壟斷行為

四種主要的壟斷行為

法律主觀性:

我國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有四種,即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之間達成壟斷協議;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法律客觀性:

壟斷行為有哪些分類?所謂壟斷行為,實際上是違反競爭法的規定,其目的是擴大自身的經濟規模或者形成有利的經濟地位。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壟斷行為包括以下幾點:(1)達成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合作行為。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相互競爭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抵制交易。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對方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影響和作用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價格,限定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最低價格。(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叫濫用市場競爭優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從事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無正當理由,限制交易對手只能與其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方面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手給予不同待遇。(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不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並形成壹個更大的經營者,從而影響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態;而且是指壹個經營者通過特定行為獲得對另壹個經營者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權,這也影響了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態。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經營者集中的三種形式:壹是經營者合並,二是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是經營者通過合同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在經濟全球化時代,運營商的集中是發展規模經濟、提高運營商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也是運營商通過市場競爭做大做強的重要體現。但是,經營者過度集中,特別是影響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態,會導致壟斷(即獨占經營),也會導致或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在壹定範圍內限制競爭,損害市場的效率。因此,經營者集中作為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客觀上應當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 上一篇:理賠咨詢核保錄入的要素有哪些?
  • 下一篇:律師偽造證據會有什麽後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