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樓上住戶產生的噪音幹擾正常休息,影響當事人的生活、心理和身體,屬於民事侵權行為。如果發出聲音的人是未成年人,其看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首先,收集證據證明他們是如何擾民的,包括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另壹個噪音標準是否足夠大還需要證明,因為音量是用分貝來表示的,達到70分貝還是80分貝以上都需要這樣的取證。可以由環保部門監測,也可以由公證部門公證。其次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然後是辯證過程,最後是量刑過程,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但這種糾紛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因為當事人很難證明樓上的噪音給自己造成了多大的損害,也很難得到賠償,訴訟成本很高。即使判決了,執行還是要靠協商,因為法院很難甚至不可能執行這類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壹)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 *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