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第壹百零四條被罰款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0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被處以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二)在邊遠、有水、交通不便的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被處罰人提出的;(三)被處罰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噪聲擾民屬於違法行為,有行為後果的界定。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噪聲擾民的違法事實。
4.噪音法並沒有提出噪音必須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起訴噪聲擾民需要能夠證明噪聲存在的證據,如證人證言、錄音、當事人陳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