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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文件範圍是什麽,有什麽法律效力?

屬於普通的規範性政策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極低,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壹般作為鼓勵性、倡導性文件。

法律分析

在我國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中,有許多效力層次不同、名稱不同、權限不同的文件。比如不僅包括普通法,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等。不同的文件由不同的機關制定,其法律效力也不同。對於這些規範性法律文件,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從主體來看,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根據法律,國務院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制定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各部門也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部門規章。除上述文件外,實踐中還有許多壹般性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所謂的政策性文件。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文件屬於政策性文件的範疇。總的來說,政策並不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更多的是壹個倡導性、鼓勵性、指導性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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