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起自訴,可以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自訴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檢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三)具體的權利要求;(四)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時間;(五)證人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和來源。被告人超過三人的,自訴人在告知時應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自訴書副本。
3.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提起人告知。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但是,自訴人提出新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
4.屬於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協商不成,可以及時收集證據,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對方,要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5.在向法院提起誹謗罪刑事自訴時,當事人還需要提供壹份書面文件,即刑事自訴書,然後由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當然,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誹謗罪都會構成犯罪,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誹謗罪的構成要素如下:
1,對象元素。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刑事侵權的客體是自然人。
2.客觀上。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並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且情節嚴重。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4.主觀上,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散布能夠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損害他人名譽的有害結果,並希望這樣的結果發生。
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有人遇到別人的惡意中傷,可以要求惡意中傷者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如果惡意中傷嚴重,他們可以向法院起訴誹謗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9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