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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通知與勞動合同條款沖突。我該怎麽辦?

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的“要約承諾”,勞動合同是宣示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規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法》也強化了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用人單位在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安排員工工作,超過壹定期限可能要承擔支付兩倍工資、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法律糾紛。壹般就業公司會在錄取通知書中確立其有效期以及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即勞動合同簽訂後,錄取通知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否則失去法律效力。

但是,也有很多用人單位沒有註明與勞動合同的關聯。在那種情況下,出現異議時,如何評價兩者的關系。如果錄取通知書的內容與工作合同的內容不壹致或沖突,因為勞動合同簽訂後,相當於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同壹個難題上做出了承諾,改變了錄取通知書中的承諾。因此,應以勞動合同中的承諾為標準;如果錄取通知書中的具體內容沒有體現在勞動合同中,這部分的具體內容仍然是合理的,對彼此具有約束力。無論是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還是錄取通知書,都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彼此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所作的特別約定。

這個本質屬性是用人單位內部結構的管理制度所不具備的。當兩者不壹致時,可以以對方的承諾為準。雖然錄用通知在內容上與勞動合同類似,但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有的用人單位把兩者混在壹起,給求職者發錄用通知,告知他們被錄取後,會要求求職者不簽勞動合同就入職。這種做法有風險。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的“要約承諾”,勞動合同是宣示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規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法》還強化了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如果錄取通知書的內容與工作合同的內容不壹致或沖突,因為勞動合同簽訂後,相當於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同壹個難題上做出了承諾,改變了錄取通知書中的承諾。因此,應以勞動合同中的承諾為標準;如果錄取通知書中的具體內容沒有體現在勞動合同中,這部分的具體內容仍然是合理的,對彼此具有約束力。無論是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還是錄取通知書,都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彼此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所作的特別約定。這個本質屬性是用人單位內部結構的管理制度所不具備的。當兩者不壹致時,可以以對方的承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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