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
1,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或者超過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
2.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載明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1年未動工建設的;
3.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應為開發建設總面積的1/3,或已投入金額占總投資不足25%,未經批準已暫停開發建設1年;
二、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1.土地使用權人超過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的開發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2、已開始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且國有建設用地暫停開發建設滿壹年的;
3.已開始開發但已投入資金不足總投資25%,且已停建滿壹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