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近年來,由於市場不規範,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建築領域的每壹個環節都存在著嚴重的危機: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十分嚴重,建築企業在建造高層建築時往往深受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的困擾,從而使建築企業本已緊張的經濟形勢雪上加霜。最後,農民工苦:“沒錢爭,全面有點錢。有錢就不給,逼著企業先墊付”,層層經濟壓力最終轉移到農民工身上,這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要原因。無序掛靠、轉包、承包等違法現象也很多,工程監理單位因為我國監理制度起步較晚也存在很多問題,這些無疑都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毫無疑問,《建築條例》的頒布可以解決這些現象,從而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此外,可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履約擔保,以便及時付款。為了使建設單位即發包人能夠在壹開始就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相應的財產作為應付工程款的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可以是連帶責任擔保。這樣,將來發包人無力支付逾期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用發包人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擔擔保責任,最大限度地降低承包人的風險。
其次,要正確使用和行使建設工程法定抵押權。根據《建築條例》和《合同法》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償還欠款。再者,可以通過提起代位訴訟來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過去,承包人承接建設工程後,發包人往往以其對外債權無法收回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往往無所適從。新頒布的《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債務保全中的代位權訴訟,在法律上明確賦予了承包人代位權。
最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應得的債權可以強制執行。我國相關法律在執行程序中通過司法救濟來保護承包人的利益——只要發包人擁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法院就可以將其追加為本案的執行人,要求其直接履行對承包人的債務。我認為誠信缺失是拖欠工程款的壹個重要原因。不僅要用法律來防控失信,更要靠良心和信仰來支撐誠信體系,維護良好秩序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