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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妳對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特殊防衛權的理解。

第二十條是關於正當防衛的,有三款。第壹款規定了普通正當防衛的情況,第二款規定了防衛過當的情況,第三款規定了特殊防衛的情況。

第三款的性質有人認為第三款規定了所謂的無限防衛權,其實不然。第三款其實是壹個謹慎性規定,即第三款規定的防衛情形屬於正當防衛而非防衛過當。因此,我國刑法中並不存在所謂的無限防衛權,第三款只是作為壹種提醒或警示而存在,以避免因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傷亡而錯誤地將這些暴力犯罪的防衛認定為防衛過當。立法上這壹規定的理由也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滿足五個要件,即防衛原因、防衛對象、防衛時間、防衛目的和防衛限度。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區分主要在防衛限度上。所謂防衛限度,即防衛的手段和防衛的後果,應當等同於不法侵害。對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不法侵害程度相當高,所以防衛限度也應與之相當,即法律上允許不法侵害人傷亡的結果。即第二十條第三款的內容是指。

對第20條第3款的具體理解

第壹,必須是暴力手段犯罪。如果是其他非暴力手段造成的,應當通過比較不法侵害的程度和防衛限度來確定。

第二,殺人不壹定需要使用兇器,只要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

第三,殺人罪不包括非暴力殺人,但包括由轉化罪犯轉化而來的故意殺人,如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第四,搶劫不包括非暴力搶劫,包括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罪,以及事後搶劫,但不包括由“持槍搶劫”轉化而來的搶劫,因為後者對人不具有暴力性。

第五,強奸不包括非暴力強奸,包括拐賣婦女罪和強迫賣淫罪中的強奸。

第六,綁架包括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綁架罪。

第七,暴力程度需要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不壹定是人身犯罪。所謂人身安全,是指生命、身體健康和性自由。排除人格和名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 *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行為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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