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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制定和實施法律的主體不同,它可以分為

根據制定和實施法律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

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區別在於以下幾點:

1,調整主體不同。國內法的主體是個人,以及作為法人的個人或國家機構組成的法人,國際法的調整主體是爭取獨立的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民族團體;

2.配方主體不同。國內法的主體是國內立法機關,國際法的主體是國際法的主體,即國家本身;

3.不同的表現形式。國內法通常是成文法和判例法,而國際法是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文明國家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和各國公法學家的最高權威理論等。

4.執行實體是不同的。國內法由國內執法和司法機構執行,而國際法壹般由國家自己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兩個體系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壹個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自己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不能忽視自己的主權。國際法不應幹涉國內法,國內法也不應改變國際法,兩者之間的關系應該協調。

國內法是由高於國內社會的國家立法機關按照壹定的程序制定的。國際社會沒有,也不應該有壹個淩駕於國家之上制定規則的國際立法機構,當然也沒有哪個國家能夠單獨制定國際法。國際法的規則只能通過國家之間在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來制定,這種協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以不成文的習慣法形式表達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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