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有律師事務所脫鉤改制,民營律師事務所成為我國法律服務業的主流。
近年來,由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律師事務所、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體育場館等不斷湧現,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對這壹新生事物高度重視,特別是制定了國家政策和行政法規,將這些具有民辦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組織認定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本質上屬於事業單位的範疇,即民辦事業單位。
從民辦律師事務所的本質特征來看,民辦律師事務所應該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換句話說,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根本屬性是非營利性。民營律師事務所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只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雖然他們提供法律服務是有償的,但我們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私人律師事務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經濟組織。
事業單位是指以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法律、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或者組織。事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除了經費來源略有不同外,性質和設立程序都是壹樣的,都屬於事業單位的範圍。
私人律師事務所是公共機構的壹種形式。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私人律師事務所在律師勞動關系中具有用人單位的資格。
6月1995 65438+10月1日頒布的我國《勞動法》更新了傳統的法人四分說,即將事業單位創新為“事業單位”,解決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分類和定性問題,即《勞動法》將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歸為社會事業單位,不分姓氏。由於法學理論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理論研究相對落後,從未有人提出將事業單位法人類型創新為“事業單位法人類型”的理論。
綜上所述,律師事務所無論是國有的、合夥的、合作的還是其他形式的,都應該屬於事業單位。從目前市場上律所的經營情況來看,大部分都是自收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