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沒有結婚目的的戀愛就是耍流氓”,但有幾對夫妻能真正走進婚姻呢?戀人分手後,除了感情,雙方的經濟往來也要斷絕。有的人因為金錢糾紛分手。談戀愛期間的正常消費,長期的、持續的、密集的、瑣碎的轉賬,妳來我往的各種費用,不清理就亂了。
戀愛結束分手後我給對方的錢還能拿回來嗎?打開看看吧...
近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壹起民間借貸糾紛,曾經是戀人的男女因轉賬38萬余元對簿公堂。趙是壹名在美國留學的大學生,而是壹名自由職業者,住在廣東。2065438+2007年3月,兩人通過網絡認識,在交往過程中彼此相愛,並很快確立戀愛關系。2018年4月,他們的戀愛關系結束了。
在此期間,小昭多次向孫瀟轉賬,金額達38萬余元。2018年10月23日,小昭向西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孫瀟償還本息。
法院認為,這38萬元不能完全認定為借款!因為情侶之間轉賬的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額與轉賬的1000元性質不同!
被告孫瀟認為其確實收到原告小昭38萬余元,但不是借款。原告與被告當時是戀愛關系,原告轉給被告是原告基於愛情對被告的贈與,並非原始的民間借貸。
最終,法院查明,原告小昭因其與情侶諧音,於2065年6月9日支付13145.21元,於2065年8月6日支付13145.20元。
原告小昭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這四筆轉賬也是借款。故西湖法院未支持原告小昭要求被告孫瀟返還52580838+0元的訴訟請求。因此,最終,孫瀟將33萬余元返還給小昭。
法律同伴邊肖提醒:
很多人在戀愛期間會因為金錢糾紛鬧上法庭,但妳來我往的各種費用在法律上被視為壹般贈與,壹旦實際交付就無法取回。很多時候,即使表面上是“借款”,也很難把錢要回來。
如果借條白紙黑字,約定了還款日期,就具有法律效力。分手後可以用借條收回借款。即使對方不服債務,也可以通過訴訟追討。如果沒有寫借條,但對方只需要承認這個事實,也可以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