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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法院的下壹步程序是什麽?

到法院後,需要進行審判。

法律分析

舉行審判。民事案件到法院後需要開庭審理:(1)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受理後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2)審前準備。本院將於立案後五日內將所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於15日內提出答辯狀。本院將組成合議庭,對訴訟材料進行審查,並做好必要的庭前準備。(3)開庭審理:1。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2.開庭前核對訴訟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3.法庭調查。4.法庭辯論。5.待法庭辯論結束,法庭調查結束,雙方爭議核實清楚後,依法作出判決。6.法院能夠調解的,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裁決。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四十四條改為第壹百五十九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可以傳喚當事人、證人,送達訴訟文書,采用簡易方式審理案件,但是應當保障當事人發表意見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壹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陳述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關於自認的規定。被承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 *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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