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糾紛,當事人無法通過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明確和界定相關民事權利義務的案件。它們主要是指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產權糾紛和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如毆打他人造成輕傷(傷情嚴重的會成為刑事案件),也包括與婚姻家庭相關的案件。
刑事案件是司法機關為了追究刑事責任而立案的案件。根據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和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和起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按照規定程序提起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
經濟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國家認定的營利性機構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以及不當的非法經營、商業欺詐和商業間諜行為,可以由地方地方法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