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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三類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庭審過程包括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庭審五個環節。法庭調查的範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向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既是法庭審判的壹個獨立階段,也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

1.法院審判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可以分為五個階段: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

1,開庭。刑事訴訟的庭審程序與上述庭審程序相同,只是被告被傳喚到庭,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附後。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範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向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

3.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既是法庭審判的壹個獨立階段,也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只要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在本案範圍內,就不應限制發言時間或隨意打斷,而應盡可能讓被告人說完。

4.鑒定和審判。合議庭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提出意見。

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什麽構成犯罪,是否應該受到懲罰;是否存在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如何處理贓款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二、法庭審判回避程序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當事人可以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自行回避。回避應當在庭審開始時提出,如果在庭審後知道了回避的理由,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撤訴申請提出後,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是:法官的回避由本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3日內作出口頭或者書面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

綜上所述,庭審是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壹步。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案件進入審理。法庭宣布開庭,隨後進行法庭調查,組織控辯雙方答辯,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作出判決。在此過程中,法院工作人員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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