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規收費
常規收費參照訴訟程序級別收費,即“二審終審”制,即訴訟分為壹審和二審兩個階段。壹審判決或裁定後,如果壹方不服,可以提起二審,二審判決是終局的,壹般不能提起訴訟。
但現實中,判決後有壹個執行程序,即判決後對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內容,另壹方為實現判決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即通常的查封、扣押財產)。相應的,律師費也有三個階段:壹審費、二審費、執行手續費。
2.壹次性費用
包幹收費是指收取費用後將案件負責到底,即只收取壹次費用,負責壹審、二審和執行。收費標準在常規收費中壹審收費的基礎上適當提高。
3.風險費用
風險收費是指判決、調解、和解執行前只收取少量費用,勝訴或執行給付後收取較高費用。收費標準是前期費用2000-10000左右,勝訴後是10-30%的金額。
以上收費方式由律師和委托人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總之,律師費的方式和數額由律師和委托人在壹定範圍內協商確定。具體案件如何收費,律師費多少,要和律師協商確定。
擴展數據:
根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費。
第十三條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後,不得擅自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金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律師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案卷檢索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應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因異地辦案需要預收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雙方協商壹致後簽字。確需變更成本估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結算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關的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收費清單和異地辦案差旅費及有效憑證。客戶可以不支付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
百度百科-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