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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註意事項

面試程序要完備。大致情況:1。見律師執業證書及復印件。2.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3.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4.犯罪嫌疑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簿、結婚證、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特殊情況:1。對於涉黑涉惡案件的會見,國內壹些城市的看守所會要求偵查機關陪同或者持有偵查機關同意會見的書面材料,如蚌埠市五河縣看守所。2.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刑事案件,應當提交辦案機關簽發的《準許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3.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少數民族、聾啞人,會見時可能需要翻譯,有的看守所要求會見律師持有辦案機關允許翻譯參加會見的書面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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