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有兩種類型:
(1)司法局下屬的國資所,性質不是民營企業。
(3)個人事務所或合夥事務所已從司法局分離出來,可列為私營企業。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履行職責、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分所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組織監督管理。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
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根據需要,經司法部批準,可以設立專業律師事務所,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專業分工的原則在內部設立若幹業務組。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有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經營的個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經營的合作律師事務所。
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興起的,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2008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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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