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在普通民事案件中的作用:
1.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訴訟涉及很多法律專業知識。所以如果聘請律師,完全可以控制和防範訴訟風險。
2.作為原告,請律師全面索賠,作為被告,可以和對方平起平坐。律師在充分了解案情後,可以對被害人遭受的損失進行全面賠償,並指導當事人或律師完整收集證據,盡可能支持其請求。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也可以和他對質,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3.請律師可以減少當事人的痛苦。普通人很少和法院打交道,尤其是遇到不講理的對手。壹個普通人很難接受這樣的現實。如果聘請律師,可以委托律師辦理,會省去很多麻煩。請律師更容易勝訴,索賠更充分。
二、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1.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由直系親屬領取《刑事拘留通知書》。這個時候親戚朋友看不到聚會,也不可能知道聚會的任何事情。這時候只有委托律師見面,才能見到當事人,了解案情。
2.律師可以查閱、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他們對案件了解得越多,對當事人越有利。同時,如果理由充分,還可以為當事人爭取保釋。刑事案件的結果往往是嚴重的,委托律師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案件起到關鍵作用。
三、律師的作用可以是: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依法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5.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回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委托書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三十四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