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為自然法的不同,上面兩個人反對,壹個反對神學自然法;壹個反對世俗的自然法,這導致了他們建立經驗法學的不同使命。由此可以理解為什麽他們在主張“法律與道德”分離的基礎上得出不同的法律觀:奧斯汀是“命令論”,哈特是“規則論”。再者,在奧斯汀看來,如何強調國家的地位,世俗的權威,如何捍衛世俗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所以當他提出實證法時,他的立足點就是獨立政治社會中的秩序。“命令論”的提出,恰恰可以說明法律與政治國家之間的內在聯系。因此,奧斯汀認為,只要國家是獨立的,法律的獨立性就不言而喻,所以法律命令論闡明了法律與國家、政治、社會的內在關系;相反,哈特致力於反對自然法,尤其是反對富勒的“內在道德”自然法在實現正義和道德方面的不可能性。因此,他強調基於法律,基於法律的結果當然是使“命令”這壹在奧斯汀時代成為理論問題的要素退居幕後,所以哈特當然應該把重點放在代表法律本身獨立性的規則上。在哈特這裏,國家的問題已經轉化為現代社會如何實施法律的問題。所以,只要國家法律的獨立性得到證明,國家權威自然存在。在那些極端和危機時刻,法律的獨立性會被動搖,國家的根基會被破壞,比如在納粹審判期間。因此,當哈特論證了法律是壹種有規律的存在,並在描述法律的基礎上為法律辯護時,國家的權威就自然確立了。這就是為什麽他們對同壹實證主義有不同的側重。如果這個分析是正確的,那麽當哈特認為實證主義的命題如命令論、規則論、分離論是獨立的,壹個命題的損害不會影響到其他命題時,我們完全可以認為這只是壹種防禦策略。從奧斯汀和哈特分別對自然法的攻擊來看,他們各自主張的命令論與規則論的分離與“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密切的甚至是必然的聯系。但是,當我們把這些不同時代、不同語境、不同反對者的命題用標簽放在壹起時,命令論和規則論似乎成了相互沖突的命題。其實他們只是在不同的背景下證明了實證法學對法律本身獨立性的追求,甚至說這些命題其實表達的是同壹個意思。如果我們了解他們的背景,他們並不矛盾。澄清這壹點後,我們可以轉向奧斯汀的命令理論和哈特對它的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