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收取定金的,雙方協商壹致的,可以退還定金解除合同;如果支付方不同意,接收方想要退還定金,就要支付違約金或者雙倍定金。
《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農村宅基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1,買賣合同因糾紛不規範。農村房屋或者宅基地的買賣大多是口頭約定,沒有簽訂買賣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不規範),農村房屋和宅基地的買賣在法律上也需要買賣合同。如果買賣合同沒有簽訂,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對合同內容產生爭議,造成違約糾紛;
2.房子升值,賣家毀約。現在土地的價值與日俱增,很多賣房的看中了房子的經濟效益。壹些已經出售房屋和宅基地的城市居民開始反悔,想盡辦法收回房屋,容易出現糾紛。
3.城市居民禁止購買農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的出售者更受法律保護。農村宅基地管理有嚴格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這些反對購買的政策為賣方要求合同無效、退房、勝訴提供了法律支持,使宅基地的買方處於不利地位,促使賣方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