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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法律分析:企業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法律依據:《山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的支付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財政、國資、建設、經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工會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整改意見或者建議,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欠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制定本省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並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工資水平,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和人工成本監測預警信息。

第九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第十條企業應當根據工資集體協議或者企業經濟效益以及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工資標準。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經濟增長情況,參考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和本地區、本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逐步提高職工工資。企業應當在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後30日內,制定並實施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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