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壹次記9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沒有機動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並處200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每次記12分: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發生致人輕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道路客車、旅遊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或者駕駛其他客車超過核定人數100%的;
(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路、城市快速路倒車、逆行、掉頭通過中央分隔帶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積分謀取經濟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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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記9分:
(壹)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50%而未達到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載客貨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時速超過50%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