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期到期如何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但具體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並不明確具體。所售土地有使用年限。《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12條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了出讓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後的剩余使用年限。第39、40、41條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於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終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需要續期的,應當簽訂新的合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法律客觀性: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但具體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並不明確具體。所售土地有使用年限。《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12條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了出讓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後的剩余使用年限。第39、40、41條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於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終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需要續期的,應當簽訂新的合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