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宣布債務人破產的法律程序。在宣布破產之前,法院必須審理破產案件。破產宣告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壹般包括以下:(1)債務人具有破產能力。(2)債權人多。(3)有破產原因。(4)不存在破產障礙。法院確認債務人具備破產宣告要件後,以裁定書宣告破產。破產宣告後,法院必須就下列事項作出決定或開展工作:(1)組織成立破產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二)公告破產宣告的內容,包括破產裁定的主要文本、破產宣告的日期、債權申報登記的期限等。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破產,產生壹系列法律效力。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破產人因破產宣告而喪失對企業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二)向清算組申請解決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三)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喪失資格,在與清算組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非法處置破產企業的財產、賬冊、文件、資料、印章,並負責保管。在破產程序終結前,應當按照法院或者清算組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離職守;(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置破產企業的財產、賬簿、文件、資料和印章。(五)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期間,破產企業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非正常低價出售財產,為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提前清償尚未到期的債務,放棄債權無效;(6)破產債權人所擁有的未到期債權,在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後,視為已經到期;(7)破產債權人只能按照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八)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9)第三人對破產財產有債權或爭議時,必須提交清算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條依照本法啟動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上一篇:破壞他人墳墓違法嗎?下一篇:簽字要承擔責任嗎?如果是強迫或者隱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