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可以嘗試通過協商解決經濟糾紛;
2.協商不成,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3.法院將根據法律程序審查和核實提供的證據,以確定爭議的解決辦法;
4.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
經濟糾紛的法律基礎:
1.契約原則:雖無書面合同,但若能證明雙方有約定,則可依據《民法典》相關原則進行判斷;
2.證據規則: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其他證據,如轉移記錄、總召回、證人證言等。,成為解決糾紛的關鍵;
3.誠信原則: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會考慮雙方是否遵循誠信原則,即依法行事,不違反公序良俗;
4.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壹方無正當理由占有、使用他人財物的,可能涉及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需要返還利益或賠償損失;
5.民事責任:在經濟糾紛中,壹方違反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等。
總結壹下,不簽合同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有協商、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供相關證據,最後法院會按照法定程序對糾紛進行審查核實,決定解決方案。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8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的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