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對於勞動者來說,加班費是壹種補償,因為他們付出了過度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支付加班費可以有效約束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工資計算: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節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為勞動者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不給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壹定是勞動者工資總額。在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所在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
綜上所述,不允許加班,主要是因為這樣壹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勞動者合法休息權,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對其進行壹定的行政處罰。例如,最常見的處罰形式是行政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