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法律層面。與我國保密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同,美國至今沒有頒布專門的保密法。美國的保密法律體系由許多法律組成。主要包括間諜法(1917)、國家安全法(1947)、原子能法(1954)、信息自由法(1966)、太陽底下的聯邦政府法。《機密案件程序法》(1980)、《保護情報人員身份法》(1982)、《公共利益解密法》(2000)、《情報改革和防止恐怖主義法》(2004)等。上述法律構成了美國保密法的基本框架,並根據美國國內外形勢的變化不斷修訂。其中,《信息自由法》分別於1974、1986、1996和2007年頒布。已經進行了四次了嗎?滿足安全管理發展的實際需要。
第三是法規層面。美國秘密管理的具體政策來源於歷屆總統頒布的“國家安全機密信息”總統令。自1940年3月羅斯福總統發布第8381號總統令以來,杜魯門、艾森豪威爾、肯尼迪、卡特、裏根、克林頓、小布什、奧巴馬都曾發布過關於“國家安全機密信息”的總統行政命令,每項總統令都有特定的代號。比如布什政府的總統代碼是13292。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關於國家安全機密信息的總統令結構基本穩定,主要包括六個部分:
1,原加密。主要規定了保密標準、密級、範圍、期限、鑒別、禁止和限制保密、保密異議等內容。
2.派生加密。主要規定了誰擁有衍生保密權以及如何使用,並要求擁有原始保密權的機構制定書面保密指南,需要由高級官員監督、審核和更新。
3.解密解密。主要內容包括解密權限的規定、移交文件的解密和解密、自動解密、系統解密、強制解密審查、解密申請的處理等。
4.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對獲取機密信息的壹般限制、對機密信息的分發控制、對特殊獲取方案的規定以及對歷史研究者和某些前政府官員獲取機密信息的規定。
5.實施和審查。這壹部分規定了負責制定總統令實施辦法的機構和實施辦法的具體內容;規定了國家信息安全管理局作為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能;規定了部際安全保密復議委員會作為保密復議機構的機構設置、規則、程序和主要職能;它還規定了啟動或處理機密信息的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和處罰。
6.壹般條款和條件。本文主要介紹總統令涉及的基本概念、壹般規定和生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