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概況)美國法律起源於英國法律,並根據美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做了許多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州都有自己的法律體系。聯邦除了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方面沒有統壹的立法權;刑事、民事和商業事務的立法權基本上屬於各州。
憲法的特點
(1)根據分權和制衡的原則建立資產階級民主總統制。國會分為兩院,是最高立法機構。現在兩者都由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的人數是100,所有的州,無論大小,都有兩個。任期6年,每2年改選1/3。眾議院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在固定為435人。法律必須由兩院通過,出現分歧時,由兩院組成聯席會議解決。國民議會的主要職能和權力是立法、修改憲法和作出積極努力,以及批準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這完全由參議院行使。總統任期四年,主要由民主黨和本黨提名,由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總統也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總司令。國會只能根據彈劾程序罷免總統,彈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參議院通過。總統有權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然而,如果兩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該法律將生效。美國最高法院由9名終身法官組成,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審判獨立。
(2)聯邦和州分權更加復雜。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但應該符合聯邦憲法。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國家金融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至於健康、教育、福利和稅收,各州都享有更大的權力。
(3)法院擁有司法復議權,可以接受聯邦和州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違憲的指控。這要從19世紀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說起。
④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尤其是訴訟權利的保護有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