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來源於壹種科學的政治理念,美國的三權分立原則自然來源於其憲法。
美國憲法中的權力分立;
《憲法》第1、2和3條將政府權力分為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分權確保每個政府不會享有太多的權力。由國民議會代表組成的立法機構制定法律。由總統領導的行政部門執行法律。司法機構,包括法院系統,負責解釋法律。
憲法摘錄如下:
美國憲法
前言
我們,美國人民,為了建立壹個更加完善的聯邦,建立正義,確保國內和平,完善共同防禦,增進公眾福利,確保我們自己和後代永遠享有自由和幸福,制定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第壹
第壹
這部憲法賦予的所有立法權都屬於美國國會,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第二段
眾議院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壹次的議員組成,各州的選舉人應具備該州最大的州議會選舉人所要求的資格。
25歲以下的人,成為美國公民不滿7年的人,或選舉時他所選的州的居民,都不得成為眾議院議員。
眾議員的人數和直接稅的數額應在聯邦所轄各州之間按人口比例分配,各州人口指自由民總數加上其他所有人口的3/5。自由人總數包括必須服役壹定年限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實際人口統計應在合眾國國會第壹次會議後三年內進行,此後每隔10年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眾議員人數限制為每30,000人65,438+0,但每個州至少應有65,438+0名眾議員。在實施這壹人口統計之前,新罕布什爾州可選舉3人,馬薩諸塞州8人,羅德島和普羅維登斯1,康涅狄格州5人,紐約州6人,新澤西州4人,賓夕法尼亞州8人,特拉華州1,馬裏蘭州6人,弗吉尼亞州10,北卡羅來納州5人,南卡羅來納州5人,南卡羅來納州5人。
任何壹州的當選代表出缺時,該州的行政長官應發布選舉令,以補缺額。
眾議院應選舉其議長和其他官員,並單獨享有彈劾權。
第三節
美國參議院由各州立法機關選出的兩名參議員組成。參議員任期六年,每位參議員擁有1票。
參議員在第壹次選舉後開會時,應盡可能平均地分成三組:第壹組參議員應在第二年年底改選,第二組參議員應在第四年年底改選,第三組參議員應在第六年年底改選,這樣每兩年改選65438+參議員總數的0/3。
在任何州議會休會期間,如果參議院因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州行政長官可在州議會下次會議前任命壹名臨時參議員填補空缺。
三十歲以下,成為合眾國公民不滿九年,並且在選舉時不是其當選州的居民的人,不得擔任參議員。
合眾國副總統應為參議院議長,但除非參議院所有參議員的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否則他無權投票。
參議院應選舉本院的其他官員,在副總統缺席或行使合眾國總統職權時,應選舉壹名臨時議長。
參議院有全權審理所有彈劾案。在審理彈劾案時,參議員應該宣誓或發表鄭重聲明。美國總統受審時,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審判,未經出席的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任何人不得被定罪。
彈劾案的判決應限於解除和取消在美國擔任和享有榮譽職位、信托職位或高收入職位的資格;但是,被定罪者仍應依法受到起訴、審判、判刑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