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改革後的法律仍存在壹些缺陷。接下來具體說說土地法律制度的不足。
不足之壹:部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不被法律承認。
《農業土地法》、《開放土地、閑置土地和荒地管理法》、《外國投資法》和《經濟特區法》等法律的頒布對農民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包括農民需要向當地土地管理機構提交申請並獲得土地使用許可證。
然而,只有擁有公民身份證的農民才能申請土地使用證,身份證在農村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聚居區沒有完全普及。所以很多人雖然有很多土地,但是他們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被法律承認的。這樣,就不可能進行完整的商業交易。
不足二:法律沒有給出具體的補償機制。
根據《外商投資法》和《經濟特區法》的規定,投資者需要搬遷安置失地農民,並向其支付征地補償費。但在法律規定中,並沒有具體的計算賠償金額的機制。所以很難界定是征用還是出售。
缺點三:沒有解決土地糾紛的專門機構。
目前,政府沒有壹個獨立和有經驗的仲裁機構,負責解決土地糾紛。根據《農用土地法》,土地使用權的爭議解決機構是當初決定土地分配和使用的政策機構,即土地管理機構(FABs),而不是法院。此外,新土地法忽視了婦女享有獨立土地使用權的權利。
最後,因為信息力說農民對新法的認識有限,很多農民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補償問題處理不當,該項目很可能被擱置。
對於農民來說,土地就是壹切。沒有土地,他們就失去了經濟來源。在新啟動的緬甸漢達瓦迪國際機場項目中,只有300多名農民擁有合法證件。剩下的900個農民的補償怎麽界定?
同時,如果項目涉及寺廟。在人們心中,寺廟是壹種精神寄托。所以很多項目如果和寺廟有沖突,都選擇回避。因此,為了使項目取得進展,有許多事情需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