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發揮群防群治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領導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森林火災:
1,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
2.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
3、設置防火設施,配備防火設備和材料;
4.建立森林火災監測預警系統,及時消除隱患;
5、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發生森林火災,立即組織撲救;
6、保證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費用。
二、下列地區的林地和林木,應劃為公益林:
1,重要河源集水區;
2、重要河流及其支流、飲用水源保護區;
3.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邊;
4.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骨幹林帶;
6、沿海防護林骨幹林帶;
7、未開發的原始森林地區;
8.其他需要劃定的區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五十二條在林地上建設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下列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需要超標準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壹)培育和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
(二)儲存種子、苗木和木材的設施;
(三)集材道、拖運道、消防巡邏道和林道;
(四)林業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設施;
(五)野生動物保護、森林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和木材檢疫設施;
(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通訊基礎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