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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7條規定

在該條中,侵權行為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不是真正的損害,而是安全狀態的危害。如果不排除侵權,損害將大概率發生,這是防止真正損害的預防措施。

停止侵害主要是要求行為人不實施某種侵害,可以及時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後果的擴大。

(1)承擔這壹責任,以侵權行為正在進行或繼續為條件,不適用於尚未發生或已經終止的侵權行為。

(2)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持續的,受害人可以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

法院根據被害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在開庭審理前發出停止侵害的命令,也可以在審理過程中發出停止侵害的命令,或者在判決中責令行為人停止侵害。

(4)訴前請求應當提供擔保。

排除障礙是指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使他人不能或者不可能正常行使其人身和財產權益,被害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排除妨礙權益實現的障礙。

(1)受害人要求排除妨礙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行為人的妨礙行為是正常的駕駛行為,行為人可以拒絕該人的請求。

(2)如果行為人不排除妨礙,受害人可以請求法院責令其排除妨礙。

(3)受害人也可以自行排除障礙,但排除障礙的費用應由行為人承擔。

(4)妨礙人主觀上是否預見到妨礙的後果,不影響所有權人主張排除妨礙。

⑤障礙的存在形式不應該是主觀臆斷的,而應該是普遍存在的。對於可能存在的障礙,也可以請求排除。

壹、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麽?

1.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受法律保護,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2.根據該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3,但是後面有個“etc”字,所以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只要能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利益就可以。如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二、什麽是人身侵權糾紛?

1.人身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而產生的糾紛。

2.如果人身侵權糾紛是賠償引起的,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法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67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在該條中,侵權行為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不是真正的損害,而是安全狀態的危害。如果不排除侵權,損害將大概率發生,這是防止真正損害的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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