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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否承認事實收養關系?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互為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多年,親友和群眾也認可為父母子女,但未經過公證或其他法定程序的收養。但《民法典》沒有事實收養的規定,收養關系只有經過收養登記才能成立。

要建立事實收養關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收養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2.收養人、被收養人公開承認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與父母子女相稱,並得到群眾和有關組織的認可。雙方互相支持的事實。3.事實上,養子女與生父母已經終止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4.未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在我國,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在壹定時期內是被承認的,但《民法典》規定,收養關系的成立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即收養子女的中國公民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否則不成立收養關系。事實依賴壹般不會遺傳。特殊情況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依法繼承,遺囑人可以遺囑繼承。如果超出這個範圍,當事人原則上無權繼承。但是,對於依靠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扶養的,或者扶養被繼承人超過繼承人的,可以給予適當的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四條:收養人收養,收養人收養,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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