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些信貸人員對擔保沒有正確的認識,沒有責任心,借貸款之名大吃大喝,明知關聯方擔保貸款,也視而不見,只將其作為貸款過程中的必要形式,純粹是為了應付上級部門的檢查。於是就出現了丈夫貸款,妻子或其他親屬做擔保人的不正常現象。3.對保證人的信用狀況以及已經保證和擔保的貸款總額是否超過其擔保能力沒有進行嚴格全面的審核,也沒有對保證期間保證人的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會影響其擔保能力,從而做出預測和評估,由於目前信用社的網絡建設比較落後,無法享受貸款客戶的信息,經常出現張三借的貸款在壹個信用社變成了壞賬。實際上,李四的貸款可以在另壹個信用社做擔保,有的甚至為同壹合作社的其他借款人做擔保,使擔保流於形式,形成潛在風險。
4.貸後檢查不及時。有些貸款發放後,信貸員無動於衷。只要能按季結息,就做了。根據貸款人的經營狀況,不及時了解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壹旦借款人或擔保人經營狀況惡化,無法按期結息甚至還款,通過非正常的貸款展期隱藏風險。壹些信用社在辦理擔保貸款展期時非常草率,擔保人沒有簽署展期合同,導致信用社形同虛設。
5.貸款到期後,在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下,由於各種原因,信貸人員未能要求保證人共同還款,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在壹定期限後得以免除,或保證人經要求後拒絕還款,又未及時尋求法律途徑,導致貸款超過訴訟時效,失去對保證人訴訟的勝訴權。解決方案和建議
1.針對以上問題,應加強員工業務技能的培訓,主要是員工信貸業務的培訓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如貸款的壹般原則,以及美聯社的相關貸款操作規則等。,逐步淘汰壹批能力低、素質差、道德品質敗壞的信貸人員。
2.貸款發放前,信貸人員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和代償能力,並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的要求建立健全客戶信用檔案。貸前要從AB角度進行調查,貸後要密切關註借款人的經營狀況,看擔保人的資信是否有重大變化,以便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如借款人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應及時提醒保證人;當擔保人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應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有效擔保,否則應提前收回貸款。3.適當增加擔保方式,盡可能要求客戶提供有效的抵押或質押,擴大優質客戶資源的開發。但應註意壹些法律相關問題,如登記制度、貸款抵押率的控制、抵押登記的期限等。
4.美聯社應聘請具有良好業務技能和豐富經驗的專業律師擔任顧問。基層信用社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如遇到疑惑和疑問,可及時咨詢專業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