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和恢復有哪些規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根據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的申請,審查確定是否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和恢復成年人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第二,民事行為有效的條件是什麽?
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其中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相應的條件,具體如下: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發生是當事人實現意思自治的關鍵。然而,民事法律行為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完全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可能受到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健全、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違法和違反公序良俗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民事法律行為除了有效之外,還包括其他形式的效力,如無效、可撤銷和效力未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