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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09條的規定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這壹規定可以理解為確認誠實信用是合同履行中的基本原則。從字面上看,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信守承諾,誠實不欺,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作為“誠實的商人”參與經濟活動。

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沒有確定的內涵,因此具有無限的適用範圍。即它實際上是壹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其內容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化,其價值觀和道德標準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不斷修正。

從功能上看,誠信原則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當當事人對合同有爭議時,它給了法官更大的公平裁量權,就像給了法官壹張空白的委托書。法官可以根據合同履行中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解釋,直接調整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有人認為誠信原則體現了人們可以期待的交易基礎;也有人認為誠信原則是兼顧雙方利益,尋求利益的調和;另壹種觀點認為,誠信原則旨在尋求利益的公平,公平是市場交易中的道德。

法律本質上只是借用道德色彩濃厚的“誠實信用”二字來尋求利益的平衡,促進交易,實現交換帶來的社會經濟功能,是壹種高超的法律技術。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至少應做到以下幾點:

1.債務人不得履行明知對債權人有害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2.在附給付特定物品義務的合同中,債務人在交付物品之前,應當註意善意管理人並妥善保存該物品;

3.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以便雙方協商處理合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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