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壹步完善了民事行為能力制度和監護制度。
2.充分肯定殘疾人作為民事主體的平等地位,註重殘疾人民事權利的平等保護。
3.涉及殘疾人的侵權責任劃分得到了加強。
4.加強與殘疾人有關的社會責任。
殘疾人作為壹個特殊群體,在我國法律中受到特殊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是盲、聾、啞的,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依照刑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有精神或者身體缺陷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請求減免法律服務費。
4.當事人是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請求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而進行訴訟時,其監護人為訴訟代理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只能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6.殘疾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7.收養殘疾兒童的,國家放寬收養條件,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只能收養壹個子女的限制。
8.受害人因人身傷害造成身體殘疾的,受害人有權向加害人要求賠償殘疾用具費。
9.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有權要求對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10.遺囑人處分其財產時,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殘疾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遺囑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8條
法律對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和消費者的民事權利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